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324刑更13号

张明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12-11
所属地区
江苏省睢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当事人
张明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9)苏0324刑更13号罪犯张明霞,女,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2018年12月7日本院作出了(2018)苏0324刑初80号刑事判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张明霞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因罪犯张明霞怀孕,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作出(2019)苏0324刑更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后其以哺乳婴儿为由再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张明霞于2019年5月6日生育一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张明霞暂予监外执行十一个月四日(即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4日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