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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702执356号之一

严祖见、蔡业富、项国星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3-26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严祖见;蔡业富;项国星;谢克思;韦嫦娥;阳江市江城区诚友摩托车经销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702执3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严祖见,男,汉族,住阳春市。

被执行人:蔡业富,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

被执行人:项国星,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

被执行人:阳江市江城区诚友摩托车经销部。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麻布演大园村325园国道边4号。 经营者:韦嫦娥,女,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

被执行人:韦嫦娥,女,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

被执行人:谢克思,男,               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祖见与被执行人蔡业富、项国星、阳江市江城区诚友摩托车经销部、韦嫦娥、谢克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702民初65号、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7民终2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蔡业富、项国星、阳江市江城区诚友摩托车经销部、韦嫦娥、谢克思赔偿经济损失80912元给申请执行人严祖见,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76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严祖见与被执行人蔡业富、项国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蔡业富、项国星一次性赔偿5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严祖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收到上述50000元后终结对执行人蔡业富、项国星的执行。同日,申请执行人严祖见收到了执行人蔡业富、项国星支付的50000元。该执行和解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其他被执行人的利息,因此,本院予以确认。余下尚欠赔偿款33288元(80912元+2376元-50000元)应由被执行人阳江市江城区诚友摩托车经销部、韦嫦娥、谢克思负责偿还。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阳江市江城区诚友摩托车经销部、韦嫦娥、谢克思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上述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粤1702执35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蔡业富、项国星的执行。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阳江市江城区诚友摩托车经销部、韦嫦娥、谢克思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广响

审判员  袁广峰

审判员  周仙帮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关则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