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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28执308号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倪红超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07-31
所属地区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倪红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128执308号申请执行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住禄劝县屏山街道办事处吉兴路延长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1530128015128293C。负责人刘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宇航,系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倪红超,男,1984年7月26日生,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自治县。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倪红超行政非诉审查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其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履了5000元案件款及执行费。后其与申请人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于2019年6月30日前履行1.5万元后,余款4万元,自同年7月后,每月履行一万元至偿还完毕之月止。现因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院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云0128执3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建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角利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