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402执179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商丘市八一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875005015G。负责人朱明瑞,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史永博,男,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执行人马艳萍,女,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402民初56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查明在诉讼中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史永博名下豫N×××××号牌的车辆,被执行人史永博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史永博名下豫N×××××号牌该车辆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窦 军
审判员 贾胜乐
审判员 董俊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许永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