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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02执保479号

杨晓峰、衡水开发区杜团马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保全
当事人
杨晓峰;衡水开发区杜团马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1102执保479号申请执行人杨晓峰,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开发区杜团马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杜团马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晓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开发区杜团马村村民委员会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9)冀1102民初1424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财产,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冀1102执保4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卫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