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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民终1421号

太原市鸿金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丽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太原市鸿金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丽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民终14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鸿金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北路79号1幢。

法定代表人:裴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琴,山西德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刚,山西德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丽琼,女,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步红,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太原市鸿金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丽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6民初4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6民初49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太原市鸿金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92.61元予以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军红

审判员 赵四民

审判员 王丰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武彩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