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83执211-2号
申请执行人:孟州市香香鸟食品加工坊,住所地孟州市。经营者:史红波,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被执行人:赵纪军,男,1976年6月17日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本院在执行孟州市香香鸟食品加工坊与赵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纪军名下位于荥阳市郑上路与杜鹃路交叉口东北侧金地格林小城有房产一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纪军名下位于荥阳市郑上路与杜鹃路交叉口东北侧金地格林小城的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海波
审判员 贾红星
审判员 毛方周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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