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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07民初2571号之一

万某与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万某;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07民初2571号之一

原告:万某,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宋某,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万某与被告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宋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 莹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龚书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徐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