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07民初2571号之一
原告:万某,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宋某,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万某与被告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宋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 莹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龚书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徐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