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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破申337号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雅光学(深圳)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10-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审理程序
破产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当事人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雅光学(深圳)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破申337号

申请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裕和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袁以立,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东晖,该中心政策法规部副部长。

被

申请人:高雅光学(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金泉工业区三路1号。

法定代表人:许亮华,执行董事。申请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中心)以被申请人高雅光学(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雅公司)不能履行住房公积金补缴义务,且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被申请人高雅公司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高雅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1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注册资本3300万元。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股东为高雅眼镜制造厂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经营金属、塑胶眼镜架及配件的生产、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等。2016年10月25日,住房公积金中心作出深公积金责限〔2016〕03-153号决定书,责令高雅公司为其职工补缴2010年12月至2015年9月的住房公积金共计6702元。因高雅公司经催告仍不履行上述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住房公积金中心向盐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8月15日,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8行审177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中心作出的上述决定书。

本院认为,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人以债权人身份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具备债权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不能清偿申请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裁定书系针对行政法律关系做出的,而非就民事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做出认定。本案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中心以行政裁判文书为依据,主张其享有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与现有法律规定不符。综上,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破产清算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不予受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高雅光学(深圳)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如不符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胡曲云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唐 姗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记员  周智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