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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2民初7928号

阜阳市安平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孙效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安徽省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阜阳市安平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孙效民;张俊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22民初7928号

原告:阜阳市安平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城关镇民营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8977989-3

负责人:赵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如智,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效民,男,1953年8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第三人:张俊杰,男,1961年8月14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阜阳市安平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效民、第三人张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阜阳市安平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安平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效民、第三人张俊杰的起诉,系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阜阳市安平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且不违法律规定,故对原告阜阳市安平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安平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2元,减半收取676元,由原告阜阳市安平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磊

审 判 员  王 龙

人民陪审员  李兴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