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22民初7928号
原告:阜阳市安平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城关镇民营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8977989-3
负责人:赵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如智,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效民,男,1953年8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第三人:张俊杰,男,1961年8月14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阜阳市安平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效民、第三人张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阜阳市安平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安平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效民、第三人张俊杰的起诉,系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阜阳市安平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且不违法律规定,故对原告阜阳市安平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安平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2元,减半收取676元,由原告阜阳市安平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磊
审 判 员 王 龙
人民陪审员 李兴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