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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执1809号

林伟钦、吴岳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3-2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伟钦;吴岳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5执1809号

申请执行人:林伟钦,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委托代理人:黄燕婷,卢胜花,均系广东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吴岳然,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原告林伟钦诉被告吴岳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05民初10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伟钦于2019年1月28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岳然:

一、清偿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6年6月9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时止);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林伟钦申请执行时并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广州市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吴岳然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A×××××的雷克萨斯ES250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处理;除此之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本约谈通知书,告知其以上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2019年5月30日前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仍未提供。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05执18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婉

审判员 徐 石

审判员 周 博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记员 严诗婷 徐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