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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205执恢94号

隋玉强申请执行赵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隋玉强;赵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205执恢94号 申请执行人隋玉强,男,1974年5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被执行人赵昕,男,1975年12月20日生,汉族,齐齐哈尔房产段工人,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8)黑0205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赵昕有工资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244条,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赵昕的工资每月1000元,从2019年6月起扣划,扣至54216.00元为止,此款扣至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账号0902031329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昂昂溪支行,行号102264003135,收款人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涉案资金专户)。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8)黑0205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景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记员  王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