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205执恢94号 申请执行人隋玉强,男,1974年5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被执行人赵昕,男,1975年12月20日生,汉族,齐齐哈尔房产段工人,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8)黑0205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赵昕有工资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244条,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赵昕的工资每月1000元,从2019年6月起扣划,扣至54216.00元为止,此款扣至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账号0902031329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昂昂溪支行,行号102264003135,收款人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涉案资金专户)。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8)黑0205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景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记员 王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