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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03执230-1号

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平顶山金佳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平顶山金佳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卓达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盛仕捷实业有限公司;董东鹤;辛欣;杨同建;张巧娥;董东超;周慧;董东晓;张淑静;温矿正;孙红丽;郭俊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03执230-1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黄楝树小区新华路中段汇商广场1楼。组织机构代码:67006286-8。法定代表人王砚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峰,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平顶山金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中段东侧中兴铭座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57498765XW法定代表人董东鹤,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卓达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高阳路办事处小营村南段。法定代表人董东超,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盛仕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58号院综合楼4楼。法定代表人孙红丽,总经理。

被执行人:董东鹤,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执行人:辛欣,女,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执行人:杨同建,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被执行人:张巧娥,女,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被执行人:董东超,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执行人:周慧,女,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峡县号。

被执行人:董东晓,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叶县号。

被执行人:张淑静,女,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执行人:温矿正,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孙红丽,女,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执行人:郭俊良,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本院依据(2016)卫民初字第26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平顶山金佳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卓达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盛仕捷实业有限公司、董东鹤、辛欣、杨同建、张巧娥、董东超、周慧、董东晓、张淑静、温矿正、孙红丽、郭俊良所有个人车辆、房产及其他财产。在查封、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二、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平顶山金佳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卓达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盛仕捷实业有限公司、董东鹤、辛欣、杨同建、张巧娥、董东超、周慧、董东晓、张淑静、温矿正、孙红丽、郭俊良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5336526.71元(其中本金5234273.71元、诉讼费48440元、执行费538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柴彦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冬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