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811执异842号

高清德、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3-0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清德;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811执异842号异议人(案外人):高清德,男,汉族,1957年1月15日出生,住邹城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与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高清德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高清德称,请求中止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811执3067号案件的执行。事实与理由: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与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于2012年1月18日、2012年2月11日购买了案涉执行标的中位于济宁市××路地下人防商业设施B9区域G151号、G261号、G080号经营场地的使用权,经营期限为50年,现经营期限尚未到期,若予以执行将侵害异议人合法权益。异议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宝利世纪大道买断经营权合同、商铺租赁合同及收款收据。

本院查明,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与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鲁0811执3067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2年1月9日山东宗圣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工商局进行企业变更,变更为某公司。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8)鲁0811执3067号民事裁定书,通知济宁市人防续查封被执行人某公司名下的位于任城区太白楼路地下人防工程(宗圣星光大道商业街)的全部未售出商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某公司作为任城区太白楼路地下人防工程投资者,并不享有对该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不能将该人防工程作为其物权进行查封,且被执行人某公司在查封之前已将案涉商铺使用权转让与异议人,异议人对案涉人防工程提出的执行异议能够阻却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对济宁市太白路地下人防商业设施B9区域G151号、G261号、G080号商铺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周新宇

审判员  刘晓栋

审判员  焦兴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