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02民初2384号
原告:松原市奥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江南松原大路与乌兰大街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00686092699。
法定代表人:郑洪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立军,男,1964年8月24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宁江区和平街府宁小区。
被告:魏强,男,汉族,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与被告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松原市奥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文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刘琦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