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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702民初2384号

松原市奥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魏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1-13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松原市奥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02民初2384号

原告:松原市奥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江南松原大路与乌兰大街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00686092699。

法定代表人:郑洪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立军,男,1964年8月24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宁江区和平街府宁小区。

被告:魏强,男,汉族,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与被告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松原市奥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文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刘琦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