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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6民初3521号

时前进与章江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6-03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时前进;章江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26民初3521号

原告:时前进,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章江雨,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时前进诉被告章江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时前进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前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时前进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陈钦法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代

书记员 曾新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