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26民初3521号
原告:时前进,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章江雨,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时前进诉被告章江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时前进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前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时前进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陈钦法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代
书记员 曾新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