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621民初1335号原告赵六翻,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托代理人郭利凤,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张银林,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第三人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高永权。委托代理人王小刚,系展旦召苏木工作人员。
原告赵六翻与被告张银林、第三人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5月29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诉称,2013年原告通过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人民政府,承揽了展旦召苏木XX村、XX村渗漏区新建房屋部分工程,被告的房屋也在原告的工程建设的承揽之中。2014年11月房屋建成,被告验收后支付了部分应由自己承担的工程款后,剩余的工程款一直未付。2017年,原告在展旦召苏木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协同下与被告协商工程款事宜,被告推诿不付。
原告赵六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承揽费47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六翻与被告张银林、第三人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庭审中被告张银林提出与本案原告赵六翻没有直接签订合同,认为原告赵六翻不是本案适格主体。
原告赵六翻未提供与被告签订合同的任何证据,不能证明其主体资格。综上所述,原告赵六翻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六翻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2.5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 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康靖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