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102执103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金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涛、徐增杯,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程铭禹,女,1995年5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本院在执行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程铭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于2018年10月13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苏0102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程铭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577元、利息2052.45元及逾期罚息1404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30日,自2018年7月31日起按年利率14.36%计算罚息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向原告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卡、财付通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下落不明。另外,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晓峰
审 判 员 石顺光
审 判 员 李 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见习
书记员 陈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