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24民初2010号
原告:孟敏,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代理人:刘良好,泗县刘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万邦,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原告孟敏与被告陈万邦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孟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孟敏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孟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孟敏负担。
审判员 李松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杨维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