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206财保20号

宁波亚洲浆纸业有限公司、陆柏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当事人
宁波亚洲浆纸业有限公司;陆柏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06财保20号

申请人:宁波亚洲浆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4218972XP)。住所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伟飞,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陆柏春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申请人宁波亚洲浆纸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宁波市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陆柏春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9年6月25日,宁波市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上述保全申请提交本院。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为其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亚洲浆纸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陆柏春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宁波亚洲浆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雪丛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记员  陈柳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