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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330执499号

杨新东、袁桂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新东;袁桂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30执499号

申请执行人:杨新东

被执行人:袁桂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袁桂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得股票、存款、车辆、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现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杨新东与被执行人袁桂生责令退赔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郑 伟

审判员 :李万林

审判员 : 徐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和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