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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执1859号之一

詹文青、黄样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詹文青;黄样庆;东营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18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詹文青,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申请执行人:黄样庆,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被执行人:东营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燕山路**南里居民委员会商业街**。组织机构代码:67052780-5。法定代表人熊金和,总经理。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2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东营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1299号31栋、32栋、33栋房产。查封期间内,禁止转让、过户。查封期限自2019年月日至2022年月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 敦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记员 郑乾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