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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3刑终87号

王楠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王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3刑终87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楠,男,满族,1991年7月4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大学文化,公主岭市发展和改革局职工,捕前住公主岭市岭西三路蓝山尚城小区2-8栋1单元。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1月3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辩护人朱凤涛,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董振恒,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楠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2018)吉0381刑初51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王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后,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关于上诉人王楠偿还被害人的利息数额的事实未能查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8)吉0381刑初51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 岩

审 判 员  董 莉

审 判 员  钱红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 贺

书 记 员  贾铁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