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3刑终87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楠,男,满族,1991年7月4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大学文化,公主岭市发展和改革局职工,捕前住公主岭市岭西三路蓝山尚城小区2-8栋1单元。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1月3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辩护人朱凤涛,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董振恒,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楠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2018)吉0381刑初51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王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后,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关于上诉人王楠偿还被害人的利息数额的事实未能查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8)吉0381刑初51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 岩
审 判 员 董 莉
审 判 员 钱红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 贺
书 记 员 贾铁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