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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2执313号

陈扶云与姜正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07-1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扶云;姜正华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82执313号

申请执行人:陈扶云,男,1941年6月29日生,住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姜正华,男,1956年9月15日生,住张家港市。陈扶云与姜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的(2018)苏0582民初2xx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姜正华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陈扶云借款10万元及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姜正华负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陈扶云。因姜正华未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权利人姜正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102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9年6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

一、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日前归还3万元,于2020年5月1日前归还5万元,于2020年春节前归还2万元及诉讼费、利息;

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卡的冻结,便于被执行人生活经营,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履行一定金额后申请执行人再看情况决定是否申请法院解除失信和高消费限制。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超六个月,属于双方和解且需长期履行的情形,本案可以依法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苏0582执3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刘 斌

审判员  黄春法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记员  贝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