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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203执336号

向忠友、季登群 谭良勇 终结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向忠友;季登群;谭良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203执336号申请执行人向忠友,男,197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水城县潘龙乡潘龙村四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7310103619。申请执行人季登群(向忠友之妻),女,197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7708123628。被执行人谭良勇,男,197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平寨镇平寨村一组13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791009053X。申请执行人向忠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黔0203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谭良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1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2071元、承担执行费1550元。2019年3月2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分期给付,分期给付的内容为被执行人谭良勇每年最少支付20000元给申请人向忠友、季登群,第一笔款项支付时间为2020年1月15日之前,即每年付款时间为1月15日之前,以此类推,直至支付完毕为止。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分期给付,且分期给付时间较长。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黔0203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永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赵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