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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0民初7485号

嵇霞与周玉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嵇霞;周玉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10民初7485号

原告:嵇霞,女,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安区。

被告:周玉发,男,199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原告嵇霞为与被告周玉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适用简易程序受理后,于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嵇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玉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嵇霞起诉称,2019年1月,被告周玉发向其借款17000元,至今未还,经催讨无果。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玉发归还借款17000元;2、判令被告周玉发承担借款利息1006.50元。 原告嵇霞提交证据为:支付宝转账凭证、微信转账凭证各一份,用于证明案涉借款的发生事实。 被告周玉发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认证:原告嵇霞提交的证据,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本院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告嵇霞的陈述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被告拖欠借款未按约归还导致本案纠纷,应承担及时还款的民事责任。鉴于双方对借款利息未有约定,故本院以原告起诉之日按所欠借款金额1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予以支持逾期还款利息。被告周玉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玉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嵇霞所欠借款17000元; 二、被告周玉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嵇霞借款利息(自2019年4月11日起以1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实际偿还清之日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周玉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楼德卫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晓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