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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02执保545号

张思跃、冯朝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保全
当事人
张思跃;冯朝阳;枣强县好来运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1102执保545号申请执行人张思跃,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冯朝阳,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枣强县好来运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枣强县马屯镇客市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思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朝阳、枣强县好来运种植专业合作社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9)冀1102民初207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财产,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冀1102执保5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