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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02执288号之六

李玉杰、李玉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2-24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李玉杰;李玉民;曹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02执288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李玉杰,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民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李玉民,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系原告之弟。

被执行人:曹丽,女,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系被告之妻。 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902民初385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上列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曹丽银行存款3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光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记员  陈宝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