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02执288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李玉杰,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民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李玉民,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系原告之弟。
被执行人:曹丽,女,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系被告之妻。 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902民初385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上列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曹丽银行存款3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光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记员 陈宝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