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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11民初5114号

冯学梓与青岛华普机械有限公司、王金波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学梓;青岛华普机械有限公司;王金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5114号

原告:冯学梓,男,195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

被告:青岛华普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峄山路386号。

被告:王金波,男,195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 原告冯学梓与被告青岛华普机械有限公司、王金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学梓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学梓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学梓负担。

审判员  李冰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记员  杨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