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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421民初2169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湖区支公司与安怀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5-15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湖区支公司;安怀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421民初2169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湖区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望湖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79590640Q。

负责人:金丽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锋、徐银春,浙江建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怀德,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湖区支公司与被告安怀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湖区支公司以被告安怀德已支付30500元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湖区支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湖区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湖区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岑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