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91民初315号
申请人:郝雪娇,女,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丽,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乔建,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古冶区。
被
申请人:高玉红,女,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申请人郝雪娇诉被申请人乔建、高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郝雪娇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乔建名下坐落于唐山市曹妃甸区冀东油田唐海基地西区24楼4门402号房产一套,并于2020年6月1日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乔建名下坐落于唐山市曹妃甸区冀东油田唐海基地西区24楼4门402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即自2020年6月2日至2023年6月1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春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晓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