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02民初3362号原告李防贤,男,汉族,1962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南清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献荣,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来合,男,汉族。被告李运栓,男,汉族。被告杨留田,男,汉族。被告濮阳市孟源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北环路与茂名路交叉口北500米路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中山支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中路吉泰公园世家**综合楼。
本院认为,原告在缴纳诉讼费用期间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防贤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方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岳亚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