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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902民初3362号

李防贤与魏来合、李运栓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07-15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防贤;魏来合;李运栓;杨留田;濮阳市孟源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中山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02民初3362号原告李防贤,男,汉族,1962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南清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献荣,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来合,男,汉族。被告李运栓,男,汉族。被告杨留田,男,汉族。被告濮阳市孟源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北环路与茂名路交叉口北500米路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中山支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中路吉泰公园世家**综合楼。

本院认为,原告在缴纳诉讼费用期间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防贤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方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岳亚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