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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402民初1841号

1841谢宝娣与潘彩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08-02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宝娣;潘彩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402民初1841号

原告:谢宝娣,女,1963年10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月轮、葛伟康,江苏樵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彩娣,女,1966年2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常州市天宁区,现住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向勇,江苏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宝娣诉被告潘彩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22日、6月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宝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月轮、葛伟康、被告潘彩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向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宝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日期,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转给被告。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一直未归还。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潘彩娣辩称:原告诉讼的原、被告借贷关系不是事实,本案诉讼争议的10万元是原告在操作被告的证券账户过程中造成原告的亏损二十几万元,原告自愿交付给被告的行为。是原告提出让被告开账户炒股,被告开户把钱存在账户里让原告进行操作。我方认为10万元是原告主动赔偿给我方的。我方也有通话录音为证。原告诉讼的10万元并非民间借贷,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请。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曾因各自单位委派在一起工作相识。2015年,被告进入证劵股市注册账户,进行股票交易。此后,双方口头约定被告将其股市账户交原告操作,对操作赢亏如何分享、承担没有明确约定。2016年1月15日,原告通过其中国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的银行账户中转入人民币10万元。2019年1月份,原告向被告追要该10万元。2019年1月23日,被告带其女儿至原告住处商量该10万元是否应该归还,是借款还是炒股亏损的补偿或赔偿款?被告女儿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将双方谈话用手机录音。在本案庭审中,被告将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视听资料部分内容为:谢:我怎么讲啊,潘:你喊我来的,你嗲想法。谢:我钱给你这么多时间了,你当时没讲这十万元不还给我,但你一直没有讲。潘:不是这样的,2014年底你喊我炒股,过了年3月份,我凑了十万元钱来炒股。谢:这钱,你怎么想的,你说没有这钱就不还了,你说没有?潘:这钱实事求是我没有向你借,当时亏了这么多钱了,当时我娘问我是否拿他的养老钱炒股票,我说存在那。当时你说十万元你给我。谢:对的。潘:我没有开口向你借十万元。我一直认为是你赔给我的。谢:我也没有说赔,你也没有要我赔,当时十万元是给你娘的。谢:当时我没有钞票的,是拿来钞票托你的。谢:当时我没有说借你,我说的是得一得,我没有说借给你。谢:我要是有钱,你亏的钱我赔,做股票有亏有赔,做股票没有人来赔钱的。谢:我们两个,我宝宝不是跌到那样程度,我一样会把钱给你。对该视听资料原告质证意见:原告没有认可案涉10万元是赔款,反而多次强调该笔款是被告“dede手的”,这句常州话的意思就是该款笔款是周转的,是要还的,该录音反而可以证明在原告起诉之前,原告就向被告主张过债权,案涉10万元是借款。在本案庭审中,被告申请其同事赵云霞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赵云霞证言为:我知道原告帮被告炒股,股票都是原告操作的。我没有看到,但是被告和我讲的是原告帮被告炒股,然后亏了,亏了多少不清楚。我知道原告给了被告10万元,但是我没有看到原告给被告钱。是两年前我和被告电话聊天时,被告告诉我的。对该证人证言原告质证意见:由于原、被告交付10万元时证人不在场,而且证人并不清楚陈述的10万元到底是借款还是赔款,所以证人证言无任何证明力。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2016年1月15日向被告银行账户汇款1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被告确认收到10万元。对该10万元,原告主张系出借给被告款项,被告抗辩系原告帮其炒股因亏损的补偿款,为此被告提供两方面证据。首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所陈述的内容,并非证人在场所亲自经历的事实,仅是听被告转述的,该证言非直接证据,故无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其次,被告提供原、被告双方的谈话录音,以此证明该10万元系补偿款。从该视听资料所记录的内容看,被告反复强调是原告支付的补偿款,而原告明确该笔款是给被告“dede一dede手”。该视听资料虽不是支付10万元款项时的证据,但是在被告方录音原告不知情的状况下,应确认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dede一dede手”这句常州话的意思就是周转的、临时借款。从证据规则看,被告因需待证的事实所提供的证据反而对自己不利,故对被告辩称,不予采信。综上所诉述,本案诉争10万元,应视为出借款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0万元的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潘彩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谢宝娣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潘彩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康志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