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9)豫0602司惩9号 被拘留人吴明文(身份证号410621195803103032),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葫芦套村55号。 本院在执行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明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明文拒不如实、隐瞒报告其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吴明文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