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03执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
被执行人:王涛,男性,1989年08月22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安超,男性,1984年08月28出生,汉族,住安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503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王涛名下43000元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有价证券、土地、房产、车辆等。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振平二〇二一月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