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内0524执446号
申请执行人:李海春,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执行人:张建华,男,1992年7月12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执行人:候利娟,女,199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申请执行人李海春与被执行人张建华、候利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库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524民初107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以(2019)内0524执446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9年5月22日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特此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