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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02执1557号

刘长海、魏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22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刘长海;魏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502执1557号

申请执行人:刘长海,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魏芬,男,195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2018)鲁0502民初5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魏芬及共有人魏海霞位东营区淄博路65号37幢2单元402室房产一处。(房权证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第**)。查封期间内,禁止转让、过户。查封期限自2019年月日至2022年月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 敦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记员 郑乾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