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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02执1496号之一

山东爱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范恩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07-10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山东爱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范恩新;许文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502执14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爱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辽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MWU6J2X。

法定代表人:薄万超,经理。

被执行人:范恩新,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执行人:许文芳,女,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2019)鲁0502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范恩新名下的鲁E×××**长城牌轿车一辆。查期间内,实施禁止买卖、转让、过户。查封期限为2年,自2019年6月日至2021年6月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 敦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记员 郑乾坤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鲁0502执1496号之一东营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爱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恩新、许文芳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502执1496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范恩新名下的鲁E×××**长城牌轿车一辆。查期间内,实施禁止买卖、转让、过户。查封期限为2年,自2019年6月日至2021年6月日。附: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0一九年六月日联系人:高敦联系电话:826****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