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103财保43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营业场所: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中段7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874565870A(1-1)。
负责人:杨东阳,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宏献,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底慧湘,该行经理。
被
申请人:张举,男,汉族,1982年11月9日生,住址: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被
申请人:魏程雁,女,汉族,1982年6月12日生,住址: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被
申请人:安世武,男,汉族,1967年10月12日生,住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与被申请人张举、魏程雁、安世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安世武名下位于漯河市衡山路绿景苑小区3号楼602室(房权证号为:20××84)房产予以查封,并提供独立保函用于担保(担保价值295626.1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安世武名下位于漯河市衡山路绿景苑小区3号楼602室(房权证号为:20××84)房产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自年月日—2020年5月28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何 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袁林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