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721刑初229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成健,男,1990年6月7日出生于广西灵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灵山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9日,灵山县公安局对被告人黄成健取保候审。2019年月日,本院对被告人黄成健取保候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9]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成健犯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成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下旬,被告人黄成健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在灵山县佛子镇泗州村委会白沟胸(佛子镇泗州村委会6林班8小班范围)砍伐桉树,砍伐蓄积量为15.5立方米。被告人黄成健于2017年5月9曰投案自首,自到案后一直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出示了接处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被告人黄成健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林业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成健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成健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成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下旬,被告人黄成健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纪安伦、黄家焕在灵山县佛子镇泗州村委会白沟胸(佛子镇泗州村委会6林班8小班范围)砍伐桉树。2017年4月26日,灵山县公安局聘请林业工程师对涉案地点被砍伐林木蓄积量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伐巨尾桉林木的面积为0.36公顷;被伐巨尾桉林木株数240株;被伐巨尾桉林木的立木蓄积量为15.50立方米。 2017年5月9日,被告人黄成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其滥伐林木的主要犯罪事实。同日,灵山县公安局对被告人黄成健取保候审。2019年月日,本院对被告人黄成健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成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处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被告人黄成健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林业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成健违反森林法规,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随意滥伐林木,滥伐林木蓄积量15.50立方米,数量较大,被告人黄成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
公诉机关指控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黄成健的刑事责任成立。 被告人黄成健滥伐林木蓄积量15.50立方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被告人黄成健滥伐林木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 被告人黄成健在其犯罪行为已被公安机关发觉但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可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至法庭审理过程中均如实供述其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成健适用缓刑的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主动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对上述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黄成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成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成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员 李大秦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法官助理 黄龙宝
书 记 员 祝珍梅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