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02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支行,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烈士街**。
负责人:黄保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全平,男,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梁小武,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支行申请执行梁小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于2019年1月30日向梁小武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梁小武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29日、2019年2月15日、2019年3月27日、2019年4月15日、2019年5月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梁小武名下的银行账户、证券、车辆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焦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查通知,经查梁小武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本院向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丰收路支行发出协查通知,经查梁小武名下无理财产品;本院向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发出协查通知,经查询梁小武没有投保信息;本院向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查通知,经查梁小武没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截至2019年5月31日,执行标的为82267.02元,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本院将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已立案超过三个月,被执行人梁小武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荣应
审判员 杜春晖
审判员 王文之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孔令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