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4执2377号
申请人:新郑市昌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新建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马爱梅,经理。
被执行人:刘拥军,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本院在执行新郑市昌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拥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刘拥军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拥军银行存款2078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松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赵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