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执150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育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4820808386X5。
法定代表人:贾红伟,男,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爱国,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81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7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王某1,男,197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韩某某、王某1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存款,但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17×××6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80.00元。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闫鹏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陈志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