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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5民初6426号

原告郑秋芬与被告刘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4-1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秋芬;刘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115民初6426号

原告:郑秋芬,女,1976年11月26日生,汉族。

被告:刘卫,男,1961年3月23日生,汉族。

原告郑秋芬与被告刘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秋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卫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秋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相互认识,2019年1月31日,被告刘卫向原告提出借款10000元急用,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还款日期为2月30日,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以各种借口推脱,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刘卫未应诉。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31日,被告刘卫向原告郑秋芬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郑秋芬人民币壹万元整。”《借条》落款处载明“还款日期2019.2月30日”。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刘卫欠原告郑秋芬借款10000元,并有刘卫出具的《借条》予以佐证,刘卫应当偿还,故对郑秋芬主张刘卫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刘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秋芬借款1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黄祝祯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黄广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