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421执32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住萝北县凤翔镇。
被执行人:张洪军,男性,1960年6月25日出生,住萝北县团结镇常红村;
被执行人:张洪星,男性,1966年2月5日出生,住萝北县团结镇常红村;
被执行人:张振峰,男性,1989年12月24日出生,住萝北县团结镇常红村;
被执行人:毕伟刚,男性,1979年8月5日出生,住萝北县团结镇常红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毕伟刚、张洪星、张洪军、张振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黑0421执3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传军
审判员 杨宝生
审判员 张万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徐善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