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303民初777号
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涂山东路1757号投资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467789279。
法定代表人:闫小京,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神舟食品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石湖乡陈桥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756843147R。
法定代表人:王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健,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汪洪云,女,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杨云珍,女,193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神舟食品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健、汪洪云、杨云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仍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施 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干小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