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404刑初334号 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仇武林,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2019年3月19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9)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仇武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宏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仇武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仇武林于2019年3月2日晚,醉酒后驾驶苏HXXX**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钟楼区童子河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童子河东路金玉苑西门掉头时与被害人顾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苏DXX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二车受损。经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机构鉴定,被告人仇武林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97.7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告人仇武林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仇武林与被害人顾某某就民事赔偿调解达成一致,并取得被害人顾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仇武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吴某某、翟某某的证言笔录,物证检验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武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仇武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仇武林犯危险驾驶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仇武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 奕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包茹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