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民申1891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小水,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山,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友梁,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蔡鑫海,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德,福建法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云霄县列屿镇青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列屿镇青径村。
法定代表人:谢乌目,该村主任。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云霄县列屿镇青径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列屿镇青径村。
主要
负责人:谢乌目。 再审申请人陈小水因与被申请人蔡鑫海、被申请人云霄县列屿镇青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青径村委会”)、云霄县列屿镇青径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青径村经管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6民终2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小水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事实与理由:1.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村民领取的是工资款而非承包款,且只有一小部分村民签名或由他人代为签名。陈小水并未委托或者授权他人签字领款,他人在花名册上签名领款的行为对陈小水不具有约束力。2.蔡鑫海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陈小水知道其土地被承包的事实以及事先取得陈小水书面许可或者事后予以追认。蔡鑫海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3.讼争土地由陈小水承包,陈小水享有唯一、排他的权利,青径村委会、青径村经管会未经再审申请人许可以及未经任何法定程序,违法将再审申请人承包期内的土地转包给被申请人蔡鑫海违反法律规定。3.青径村委会、青径村经管会将讼争土地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承包,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并报政府批准,合同无效。 蔡鑫海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陈小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事实和理由:1.二审通过调查核实青径村存放在列屿会计中心的凭证后,依法认定陈小水领取该土地承包款的事实是完全正确的。2.蔡鑫海依约向青径村缴纳了二轮承包金,并由青径村出具收款票据给蔡鑫海,青径村交付了15亩承包土地给蔡鑫海依法申请建设水库,陈小水也向青径村领取了该0.25亩土地承包款,这充分说明陈小水知道其土地被蔡鑫海承包并认可承包关系。假如陈小水不知道或不认可,为何在水库建成并养殖水产十年之久才提出异议,不合常理。 青径村委会提交意见称,请求依法再审。事实和理由:1.陈小水承包的土地是其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土地,青径村并没有依法定的手续批准或备案陈小水等人与蔡鑫海的土地承包协商转包合同事宜。2.蔡鑫海提供的领款单系蔡鑫海委托我村代发给原土地承包者的土地转包款,但领款人有些不是本人签领。
本院经审查认为,蔡鑫海已将土地承包款支付给青径村委会,陈小水也实际领取了0.25亩土地的转包款。其主张2007年领取的是工资款,2008-2015年款项是其父亲陈大生领取的,未经其授权,但陈小水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和青径村委会存在劳务关系,基于陈大生和陈小水的父子关系,有理由相信陈大生签名领款的行为是有权代理,且陈小水事后对此并未提出异议。讼争土地被蔡鑫海承包后,陈小水领取了相应的土地承包款,在水库建成十几年间均未提出异议,可以合理推定陈小水知道并同意其土地被蔡鑫海承包的事实,故其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并未受到侵害。本案承包地的流转,并非以村集体名义首次向村民发包,不适用民主议定原则。综上,陈小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陈小水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 从 珍
审判员 杨扬
代理
审判员马玉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法官助理袁春怡
书记员王琦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