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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811执372号

张建康、济宁金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9-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建康;济宁金源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811执372号

申请执行人:张建康,男,汉族,1969年6月11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济宁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东路兴唐国翠城11号楼东一单元三层301室,注册号码:370833200000096。

法定代表人:王吉勇,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康与被执行人济宁金源置业有限公司、王吉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通过法院直接送达(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1、银行存款:2020年1月19日,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济宁金源置业有限公司、王吉勇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车辆: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济宁金源置业有限公司、王吉勇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并未查询被执行人济宁金源置业有限公司、王吉勇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并未查询被执行人存有可供执行财产。5、不动产: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向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致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联系(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1、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前往被执行人济宁金源置业有限公司、王吉勇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东路兴唐国翠城11号楼东一单元三层301室调查,其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2、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将被执行人济宁金源置业有限公司、王吉勇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436824元已受偿0元。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庆国

审判员  孙守虎

审判员  闫 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朱福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