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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22民初3083号

冯忠民与马光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忠民;马光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322民初3083号

原告:冯忠民,男,1974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马光飞,男,1972年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 原告冯忠民诉被告马光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忠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光飞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忠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赁费30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熟人介绍,从2016年1月将挖掘机租赁给被告马光飞,被告马光飞给付原告租赁费21500元,现欠30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被告马光飞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马光飞从2016年1月租赁原告冯忠民的挖掘机,欠原告租赁费计52000元。租赁期间,原告冯忠民预支5500元,租赁结束,被告马光飞给付原告冯忠民租赁费10000元,尚欠原告冯忠民36500元,原告冯忠民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马光飞偿还租赁费36500元。经原、被告协商,被告马光飞于2018年12月23日给付原告1000元,原告冯忠民向本院撤诉,2019年1月31日被告马光飞又给付冯忠民5000元,尚欠原告冯忠民30500元至今未付。原告冯忠民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租赁费清单11张,本院对被告马光飞尚欠原告冯忠民30500元租赁费的事实予以认证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被告马光飞因承揽工程,租用原告冯忠民的挖掘机,欠原告租赁费52000元,经原告冯忠民多次催要,被告马光飞给付原告租赁费21500元,尚欠原告冯忠民30500元至今未付,被告马光飞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原告冯忠民要求被告马光飞给付租赁费30500元的要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光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相应的诉讼风险应由其个人承担。 综上所述,原告冯忠民要求被告马光飞给付租赁费30500元的要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马光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冯忠民租赁费30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2元由被告马光飞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 博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勇闯 来源:百度搜索“”